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对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提升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编在岗的教师每年指导全日制硕士的人数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教授不超过4名,副教授不超过3名,博士不超过2名。
前款规定的人数包括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型研究生。
第二条 在编在岗的教师每年指导非全日制硕士的人数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教授不超过3名,副教授不超过2名,博士不超过1名。
第三条 特聘教授每年指导全日制硕士的人数不超过1名,指导非全日制硕士的人数不超过1名。
第四条 院外导师每年指导的硕士人数不超过1名。
前款规定的人数包括全日制硕士与非全日制硕士。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种形式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选择。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2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