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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再出新招质疑长沙路桥通行费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今年三月底,长沙市住建委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通过多个渠道提醒车主按时缴纳城市路桥通行费。对此,许多人大代表、律师和老百姓纷纷提出质疑。针对于此,我院法律诊所邀请了胡肖华教授、欧爱民教授、尹华容副教授、胡军辉副教授、蒋新副教授、邓春梅副教授、邹琳副教授、穆远征博士以及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宁洁博士,从法学层面对长沙路桥通行费进行探讨。

  经过多次研讨后,师生们一致认为长沙市收取路桥通行费依据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征收对象、征收方式、滞纳金的设定、内容以及委托执行等方面存在着重大违法嫌疑。2014年4月30日,我院法律诊所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寄出了《规章审查建议书》。紧接着,我院法律诊所于2014年5月9日向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以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14年5月23日向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14年5月14日,我院法律诊所收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登记回执》,告知其将于2014年6月3日前予以答复; 2014年6月3日,我院法律诊所收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答复延期告知书》,其以有些信息需主管机关单位审查为由决定延长至2014年7月10日前予以答复;2014年7月10日,我院法律诊所收到《关于我院法学院老师、学生申请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答复书》,其并没有按照申请书的要求给予答复。另,长沙市财政局于2014年6月16日给法律诊所寄送了《关于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回复函》,以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为由,未给法律诊所答复有关申请事项的内容。此外,长沙市人民政府一直未给予答复。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诊所的要求给予满意答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义务。因此,法律诊所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起诉状已于2014年9月29日寄出。

  湘大法学院师生对长沙路桥通行费的质疑,旨在秉承法律诊所“以所知追求正义,以所学回报社会”的宗旨,继续发挥湘大法学人维护公益的优良传统。(文/吴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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