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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法治论坛”之五——“孟母堂案件”引发的宪法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4-1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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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至13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暨宪法学教学研讨会在我校举行。会议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飞宇副教授受我院邀请参加了湘江法治论坛。该论坛于11日晚7:30在bat365在线登录入口新法学楼东附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论坛由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bat365在线登录入口社科处、我院法学院主办,我院法学院夏新华教授主持。评议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邹平学教授、我院法学院倪洪涛副教授,我院法学院郭树理副教授和尹华容副教授做了即兴评议。


刘飞宇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孟母堂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就案件主要争点以及理论要点,即“孟母堂”案件有关的实定法依据、我国宪法上受教育权的属性 、“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与域外经验、“孟母堂”案件对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和路径的积极意义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认为:

一,我国对教育进行实定的法规范已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教育法域,“孟母堂”事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另外,“孟母堂”的读经活动是一种对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全日制教育,实质上就是一种办学行为。 “孟母堂”分别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只能由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或经国家批准举办的教育机构实施的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第15条的规定,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要承担者之一是监护人。监护人把适龄子女送到“孟母堂”接受全日制教育,而未送到国家批准的义务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属违法行为。

二,他对宪法条款提出质疑,认为宪法第46条权利义务复合型规范存在逻辑缺陷,应将这种权利和义务一体规定的规范模式予以分解,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当中。并主张我国宪法上受教育权的属性应界定为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结合,以自由权为主。

三,在“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与域外经验方面,刘教授认为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来源于父母的亲权。为防止未成年人失学,有必要建立起义务教育制度。他在考察了美国的在家教育经验后指出:义务教育的关键在于教育,不在于在何处教育;在家教育与入学教育具备同等地位,两者是选择性的,不能剥夺少数人选择在家教育的机会;而核心问题在于评估在家教育体制的建立。同时论述了美国的阿米绪人引入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附带问题。

四,“孟母堂”案件对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和路径的积极意义旨在通过对于真实个案的研究,厘清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一次违宪审查的模拟演练,寻找宪法学研究进路的一个面向。


评议人王广辉教授、邹平学教授、倪洪涛副教授、郭树理副教授和尹华荣副教授肯定了主讲人选题的意义、所采用的实证分析法和模拟的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以及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研究方式,并就主讲人所讲的受教育权的属性、“在家教育”的域外经验部分等提出了质疑与思考。


最后,主讲人对上述评议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性地回应,并就学生提出的问题予以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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